重大国际知名奖
第一种就是大家都知道的:获得过一次性国际重大成就、或奖励、或重大发明创造的人才(a one-time achievement (that is, a major, international recognized award))。例如:诺贝尔奖获得者、奥林匹克运动金银铜获得者, 奥斯卡获得者,NBA全明星赛入选者,国际重大发明创造等。
根据美国移民法(Immigration & Nationality Act)第203(b)款(1)条(A)项的定义,“杰出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简称EB-1A),又称特殊技能人才,是“具有卓越专业能力,在其领域中少数的頂尖人物之一(Extraordinary ability means a level of expertise indicating that the individual is one of that small percentage who have risen to the very top of the field of endeavor)”。根据移民法规定,杰出人才移民申请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在科学、艺术、教 育、商业、或体育领域里具有特殊能力,得到广泛认可,取得很高成就,并且享有国家级或国际性的声誉与成就,其成就和贡献在该领域达到顶峰。申请人被认为是该领域中出类拔萃的人物之一。
2. 申请人在获得杰出人才绿卡后,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 并且,
3. 申请人的工作将会对美国社会的相关发展,带来极大利益。
杰出人才的具体衡量标准及要求是什么
以上法律条文只提供了一个非常抽象的定义,并没有给出“杰出人才”的具体条件和衡量标准。对于如何衡量“杰出人才”,联邦院新推出的移民法8 CFR 204.5(h)(3)提出了从如下两个方面的衡量标准:
1. 申请人是否曾经获得过一项或一项以上的重大国际知名奖励(a one-time achievement (that is, a major, international recognized award));
用第一种标准来衡量“杰出人才”,申请人只需证明他/她曾经获得过一项以上的重大国际知名奖励,仅凭此项国际知名奖励,无须提供其它证据,即可满足杰出人才的标准,轻而易举地移民美国。至于什么样的国际奖项才是被移民法接受的重大国际知名奖励,移民法并无确切定义或具体标准。一般来说,诺贝尔奖、奥斯卡奖、奥林匹克奖牌或奖杯,或国际重大发明创造,则可被接受为重大国际知名奖励。
但是,并不是只有获得诺贝尔奖或奥林匹克奖之类的重大国际知名大奖的人才算是杰出人才。移民法提供了另外一种相对宽松的衡量标准,即申请人只需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十条标准中的任意三条,就可申请杰出人才移民。
2. 申请人是否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十条申请条件中的任意三个条件(at least three of the following):
i. “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Award)。 在其领域內,曾获得稍次一些的国家奖(不一定是美国的)或国际认可奖项,证明在该领域內具有优异成就;
ii. “受邀请专业协会会员资格”(Invited Membership)。 此类专业协会由该领域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定具有杰出成就人士才能加入为会员;
iii. “媒体的报道”(Published Material About You)。 专业刊物及主要商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上发表过关于此申请人及其相关工作的报导,或曾有重要媒体报导过申请者以及申请者在所属专业领域內的成就(发表文章必须包括标题、日期、作者、必要时应加以翻译);
iv. “评审鉴定”(Judging or Review)。 在其领域內,曾经以个人或委员会成员身份担任评审,对其专业领域或其它相关领域內的其它人的作品进行评审鉴定;
v. “原创性的重要贡献”(Original Contributions)。 在其领域內,曾经作出过学术研究或艺术上的独创、原创性的重要贡献;
vi. “学术文章”( Scholarly Articles)。 在所属专业领域內的国内、国际刊物期刊或其它重要媒体上发表过的专业作品,如学术论文,书籍、学术文章等;
vii. “展览或展示”( Exhibitions or Showcases)。 在国家级或具有较高声誉或较大影响的艺术展览会或其他场所上,举办作品展览或其他展示活动;
viii. “领导作用/关键作用”( Leading/Critical Role)。 在工作机构、重要专业组织、团体担任主要领导或其它重要职务;
ix. “高薪”( High Salary)。 在相关领域,申请人的薪资、报酬、或待遇远远高于其它同行;
x. “商业成功”( Commercial Success)。 在表演、艺术上获得商业方面的成功,并通过票房收入、影片、录音带、录影带、DVD等的销售量得到反映。
如果上述标准对申请人的职业不适用,申请人可以提交「类似材料」来证明申请人的成就。
所有杰出人才移民申请都不需要雇主,不需要提供就业证明(No offer of employment required),不需要申请劳工证(nor a labor certification is required)。但杰出人才移民必须明确的证明材料证明申请人在获得杰出人才绿卡后,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这些材料证明可以包括未来雇主的通信(letter from prospective employer) ,预先商定的合同(prearranged commitments),申请人的进入美国后的详细工作计划(detailing plans on how he or she intends to continue his or her work in the United States)。
由于杰出人才移民申请都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不需要获得雇主支持和永久性工作承诺。因此,只要符合以上杰出人才移民申请条件,申请人可自行提交移民申请,不需要雇主的支持。即使申请人身在美国、中国或其它国家,只需证明其在进入美国后会继续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如预期雇主的信件、未来工作具体计划或其它相关证据,就可提交杰出人才移民申请。 同时,申请人在递交杰出人才申请以后,可以随意变换工作,只要新的工作是在其申请的专业领域即可。此外,在等待杰出人才批准的同时,申请人可以递交其他类型的移民申请;例如:国家利益豁免。
另外,每年杰出人才EB1A的移民签证配额即大约为4万名左右。而从以往每年移民统计数字上可以看出,目前每年全球杰出人才EB1移民的人数也4万名左右(2015年 杰出人才的移民人数为41,688人,2014年 为40,554人,2013年 为38,978人)。因此EB1移民目前还不需排队,不用等待移民配额。即使以后有排期,也不会像EB2或EB5一样需要等待3、5年。目前EB1申请人可以在递交EB-1移民申请(I-140)的同时,递交身份调整(I-485),并为自己或者配偶申请工作许可(I-765)和回美証(I-131)。在这种状况下﹐即便绿卡申请因背景调查不能很快下来﹐至少全家在中美间旅行,配偶在美工作都将不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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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Guo - 爱研究的研究僧
赞同来自: 小七七
EB1A杰出人才移民的适用范围非常广。 只要您是某个领域里是突出的少数人之一, 您就可以提交杰出人才申请。我们接触了解的EB1申请中,有科学家,艺术家,教育家,也有中医,针灸师,武术教练,厨师,调酒师,广告设计师,摄影师,电影导演,芭蕾舞者,体育明星, 歌星,影星,川剧变脸大师等各式各样的人物。
如何证明一个人在他的领域是最突出的少数人之一呢? 移民局给出了以下两种衡量标准:
重大国际知名奖
第一种就是大家都知道的:获得过一次性国际重大成就、或奖励、或重大发明创造的人才(a one-time achievement (that is, a major, international recognized award))。例如:诺贝尔奖获得者、奥林匹克运动金银铜获得者, 奥斯卡获得者,NBA全明星赛入选者,国际重大发明创造等。
仅凭这一项重大国际知名奖,这些人才就会受到美国政府的欢迎。在这种条件下,只需把获奖证书和申请表寄给移民局,无须提供其它任何材料,即可满足杰出人才的标准,轻而易举地移民美国。
几方面综合评估
并不是只有获得诺贝尔奖或奥林匹克奖之类的重大国际知名大奖的人才算是杰出人才。移民法提供了另外一种相对宽松的衡量标准,即申请人只需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十条标准中的任意三条,就可申请特殊人才移民(at least three of the following)。
申请人在该领域內曾获得稍低一些的国家(不一定是美国的)或国际著名、认可的奖项。这些奖项的重要性可以比诺贝尔奖小一些。但学校的,单位的,地区性的,或者只给青年组的奖项不符合这项要求。申请人不但需要提供材料证明获得此重要的奖项,而且还要证明该项奖项在其领域中是国家或国际认可奖项的。
申请人的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以可以做为衡量标准。因为大多数人都可以提供会员资格,因此移民局对这项标准审查比较严。首先专业协会应是在该领域中享有国家或国际声誉的专业协会。其次,如果会员资格只是交纳会费,就可以获得的资格,则并不一定满足这项的要求。必须是达到一定资历和水平,通过遴选才能获得的会员资格。如被选为该协会的主席,副主席,常设理事会成员,分协会主持人,秘书长等等,就有可能满足这项要求。这个会员资格的分量,要申请人来提供材料证明。通常,我们要看协会的历史,章程,会员人数,会员遴选标准,遴选程序,该领域的影响,声誉等来判断究竟这是不是一个有份量的会员资格。
由于申请人在其领域的杰出成就/贡献,被全国性的报纸、杂志、电台、电视、或其它新闻媒体专门评论报导也可以做为衡量标准。申请人如果要以媒体报导当做证据,则报导的内容必须和申请者的研究成就有直接相关,而不是提到申请者的任职单位或其它宣传广告或娱乐新闻报道。除外,申请人的产品销售介绍或促销资讯的广告、置入性行销报导,通常不被认可。另外,申请人需提供媒体的发行量,出版范围(地方,国家或国际)和出版频率来证明此新闻媒体是全国性的。
在其领域內,如果申请人被邀请担任过专业杂志编委,会议组委,教科书编委,专业比赛裁判,或曾经受被邀审阅过其专业领域或其它相关领域內其它人的作品文章也可以做为衡量标准。但是在本单位内审阅其它人的文章不符合这项要求。此外,评审工作邀请必须是直接邀请申请人本人的,为其顾问或导师作的评审工作不算。
在EB1A的审理过程中,移民官不光看申请人做出了什么贡献,更看重的是申请人提出什么新发现或原创性贡献,申请人提出的原创理论,是否获得同行的高度评价,甚至被认为是填补了其领域研究的空白,该理论能被行业内认识广泛引用。移民局将根据这个领域其他专家的推荐信,以及申请人在专业领域内发表的作品或理论被行业内引用,采用量来判断申请人的原创贡献的重要性。
绝大多数杰出人才都会在出版刊物中发表其专业文章。出版刊物可以是专业领域中的主要刊物(Professional Journals)到大众媒体出版刊物(Major Media),虽然法律规定“文章”(Articles),但其他形式的出版物如学术论文、书籍、学术文章、影片、录音带、录影带也可以满足这一要求。申请人须提供材料证明其文章在该领域的文章的意义和重要性,证明文章主要由申请人创作,同时申请人须提供关于刊物的发行范围(例如地方,国家或国际),发行频率和发行量来证明刊物是享有很高的声誉的国家或国际认可刊物。
许多EB1杰出人才绿卡申请人是艺术家,或体育明星,他们的杰出能力可以通过在公众场的多种形式的展览、展示、或表演来证明。例如博物馆的艺术展览,服装设计表演,或者舞台演出等等。因此,在国家级或具有较高声誉或较大影响的艺术展览会或其他场所上,举办作品展览或其表演活动也可以作为EB1绿卡的衡量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展览或表演活动必须是以申请人的创作、作品为主角。以服装设计表演为例,如果申请人主要负责表演的照明,提供安全保卫工作,那么这些工作将被视为次要的,不适合此类标准。申请人可以提供展览或演出的宣传材料的副本,演出获奖,媒体报道,以及展览或演出的发行信息来证明。
大多数EB1杰出人才绿卡申请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他们在其各自的组织、团体、或机构中担任着领导性的(Leading Role)或关键性的(Critical Role)职务或角色。申请人可以提供现任或前雇主的信件,具体介绍您在一个具体成就所担任的关键的,不可缺少的职务,阐述这个成就如何归功于你的贡献,以及这些成就为什么是重要的。申请人可以提供材料证明申请人在组织中领导团队,管理项目,指导或负责组织中其他人的工作。申请人可以提供材料证明申请人是组织领导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杰出人才绿卡申请中,申请者工作的团体、机构是在该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的组织(Distinguished Organizations)也是非常关键。申请材料需要证明申请者工作的团体、机构是国家或国际认可的,或享有很高的声誉的组织。如国家认可的大学,研究所,医院,国际或国家知名的画廊,武术馆等等。
一般来说社会通过高的报酬来承认杰出人才的能力,有杰出能力的人才应该能获得超出社会平均值许多的收入。因此高薪收入也成为衡量EB1A标准之一。高薪收入有各种各样的形式,可以表现为工资,分红,提成,期权,甚至可以是公司向贡献巨大的员工赠送物业。申请人需要提供过去三年的W-2证明高薪收入(适用在美国工作的申请人),雇佣薪资的证明信,以及其年薪和权威数据库里同区域同职业人士90%以上薪酬的对比。这个对比应该是同专业领域的、同区域的、同职业的,因此,在小城市工作的博士后的超高薪报酬可能还没有纽约市股票经纪的基本工资高。
在表演,艺术领域(Performing Arts)获得商业成功(Commercial Success),创造巨大的商业价值也可以作为杰出人才绿卡的一个衡量标准。申请人需要提供官方统计数字的,如发行的磁带、激光唱盘、或录影带等等。
总结一下,美国政府审核的条件主要包括如下几项:
对於大部分人来说,在有些方面并没有强有力的支持文件,但是如果有推荐信,对於申请成功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的。由专家或申请人本人撰写的推荐信应包括以下内容:
如果您觉得您符合EB-1A的对於申请人的要求,并希望申请职业移民获取美国的绿卡,您可以考虑在「杰出人才」类别下进行申请。有关所有绿卡的申请,我们麦克斯出国都能够帮助您决定最适合您的申请类别。
匿名用户
赞同来自: MaxGuo
根据美国移民法(Immigration & Nationality Act)第203(b)款(1)条(A)项的定义,“杰出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简称EB-1A),又称特殊技能人才,是“具有卓越专业能力,在其领域中少数的頂尖人物之一(Extraordinary ability means a level of expertise indicating that the individual is one of that small percentage who have risen to the very top of the field of endeavor)”。根据移民法规定,杰出人才移民申请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在科学、艺术、教 育、商业、或体育领域里具有特殊能力,得到广泛认可,取得很高成就,并且享有国家级或国际性的声誉与成就,其成就和贡献在该领域达到顶峰。申请人被认为是该领域中出类拔萃的人物之一。
2. 申请人在获得杰出人才绿卡后,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 并且,
3. 申请人的工作将会对美国社会的相关发展,带来极大利益。
杰出人才的具体衡量标准及要求是什么
以上法律条文只提供了一个非常抽象的定义,并没有给出“杰出人才”的具体条件和衡量标准。对于如何衡量“杰出人才”,联邦院新推出的移民法8 CFR 204.5(h)(3)提出了从如下两个方面的衡量标准:
1. 申请人是否曾经获得过一项或一项以上的重大国际知名奖励(a one-time achievement (that is, a major, international recognized award));
用第一种标准来衡量“杰出人才”,申请人只需证明他/她曾经获得过一项以上的重大国际知名奖励,仅凭此项国际知名奖励,无须提供其它证据,即可满足杰出人才的标准,轻而易举地移民美国。至于什么样的国际奖项才是被移民法接受的重大国际知名奖励,移民法并无确切定义或具体标准。一般来说,诺贝尔奖、奥斯卡奖、奥林匹克奖牌或奖杯,或国际重大发明创造,则可被接受为重大国际知名奖励。
但是,并不是只有获得诺贝尔奖或奥林匹克奖之类的重大国际知名大奖的人才算是杰出人才。移民法提供了另外一种相对宽松的衡量标准,即申请人只需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十条标准中的任意三条,就可申请杰出人才移民。
2. 申请人是否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十条申请条件中的任意三个条件(at least three of the following):
i. “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Award)。 在其领域內,曾获得稍次一些的国家奖(不一定是美国的)或国际认可奖项,证明在该领域內具有优异成就;
ii. “受邀请专业协会会员资格”(Invited Membership)。 此类专业协会由该领域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定具有杰出成就人士才能加入为会员;
iii. “媒体的报道”(Published Material About You)。 专业刊物及主要商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上发表过关于此申请人及其相关工作的报导,或曾有重要媒体报导过申请者以及申请者在所属专业领域內的成就(发表文章必须包括标题、日期、作者、必要时应加以翻译);
iv. “评审鉴定”(Judging or Review)。 在其领域內,曾经以个人或委员会成员身份担任评审,对其专业领域或其它相关领域內的其它人的作品进行评审鉴定;
v. “原创性的重要贡献”(Original Contributions)。 在其领域內,曾经作出过学术研究或艺术上的独创、原创性的重要贡献;
vi. “学术文章”( Scholarly Articles)。 在所属专业领域內的国内、国际刊物期刊或其它重要媒体上发表过的专业作品,如学术论文,书籍、学术文章等;
vii. “展览或展示”( Exhibitions or Showcases)。 在国家级或具有较高声誉或较大影响的艺术展览会或其他场所上,举办作品展览或其他展示活动;
viii. “领导作用/关键作用”( Leading/Critical Role)。 在工作机构、重要专业组织、团体担任主要领导或其它重要职务;
ix. “高薪”( High Salary)。 在相关领域,申请人的薪资、报酬、或待遇远远高于其它同行;
x. “商业成功”( Commercial Success)。 在表演、艺术上获得商业方面的成功,并通过票房收入、影片、录音带、录影带、DVD等的销售量得到反映。
如果上述标准对申请人的职业不适用,申请人可以提交「类似材料」来证明申请人的成就。
所有杰出人才移民申请都不需要雇主,不需要提供就业证明(No offer of employment required),不需要申请劳工证(nor a labor certification is required)。但杰出人才移民必须明确的证明材料证明申请人在获得杰出人才绿卡后,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这些材料证明可以包括未来雇主的通信(letter from prospective employer) ,预先商定的合同(prearranged commitments),申请人的进入美国后的详细工作计划(detailing plans on how he or she intends to continue his or her work in the United States)。
由于杰出人才移民申请都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不需要获得雇主支持和永久性工作承诺。因此,只要符合以上杰出人才移民申请条件,申请人可自行提交移民申请,不需要雇主的支持。即使申请人身在美国、中国或其它国家,只需证明其在进入美国后会继续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如预期雇主的信件、未来工作具体计划或其它相关证据,就可提交杰出人才移民申请。 同时,申请人在递交杰出人才申请以后,可以随意变换工作,只要新的工作是在其申请的专业领域即可。此外,在等待杰出人才批准的同时,申请人可以递交其他类型的移民申请;例如:国家利益豁免。
另外,每年杰出人才EB1A的移民签证配额即大约为4万名左右。而从以往每年移民统计数字上可以看出,目前每年全球杰出人才EB1移民的人数也4万名左右(2015年 杰出人才的移民人数为41,688人,2014年 为40,554人,2013年 为38,978人)。因此EB1移民目前还不需排队,不用等待移民配额。即使以后有排期,也不会像EB2或EB5一样需要等待3、5年。目前EB1申请人可以在递交EB-1移民申请(I-140)的同时,递交身份调整(I-485),并为自己或者配偶申请工作许可(I-765)和回美証(I-131)。在这种状况下﹐即便绿卡申请因背景调查不能很快下来﹐至少全家在中美间旅行,配偶在美工作都将不成问题。
案例:
李博士在中国拿到她的博士学位。她的工作领域是属於土木工程分支的合成材料。她曾在国际范围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过多篇学术文章,并曾参与对同行业内其他人的作品的评论,还经常提供专业评论给相关学术期刊。她的成就在该领域获得了国际性的认可。
李博士的情况可以进行杰出人才的移民申请,因为她在土木工程领域是国际范围的顶尖人物。只要她证明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她的工作,就不需要任何雇主的支持。